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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北京户口后,工作三年多的李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在提交辞职书满一个月之后即不再上班。公司以“李某为申请办理户口曾承诺在公司工作十年,如今辞职违反服务期承诺”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赔偿金额30万元。仲裁机构以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后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北京二中院4月7日发布消息说,法院酌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赔偿相应损失。(4月9日《北京晚报》)

基于社会保障制度、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教育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北京吸引着来自全国各地的人才来此工作,进京落户指标成为稀缺资源。在招聘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北京户口”作为核心竞争力,招揽优秀人才,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但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会面临这样的困境:劳动者在取得户口后,服务期满之前就提出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现在的问题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拿到户口就辞职”,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设置高额违约金条款,希望能够以此留人。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落户”约定违约金,并不能得到法院承认。以新闻中这起劳动纠纷为例,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并据此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不予支持。不过,鉴于当事员工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李某赔偿公司相应损失。据悉,上海地区的法院也不支持“落户违约金”,但支持损失赔偿。

这起案例无论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是一堂法治警示课。用人单位设置“落户违约金”,有违法律规定;员工“拿到户口就辞职”,须为失信买单。需要指出的是,“拿到户口就辞职”的原因多种多样,未必都是出于主观恶意。员工因迫不得已的原因辞职,该怎么办?有些失信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无法用数字计算出来的,又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遏制“拿到户口就辞职”需要多策并举。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厘清职场流动诉求与遵守职业诚信的界限。员工辞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工资待遇低、晋升空间小、工作压力大等,是否属于失信行为,应有明确的制度指引与裁判标准。另一方面,要严厉违反诚信的行为,比如提高赔偿金额、增加违约成本,抑制失信行为发生。

特大城市户口作为稀缺资源,注定成为求职市场的香饽饽,但有进入而没有退出的制度设计,也使得一些员工不惜违约失信和高额赔偿,毕竟“北京户口”拿到了。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拿到户口就辞职”问题,还须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比如,实行市民待遇与户籍身份脱钩,建立“有进有退”机制。员工违约失信,可让其把户口“退”出来。

当然,用人单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不能光以落户为“筹码”,重要的是爱才惜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真正让员工有干头、有盼头、有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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