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浙江东阳一个景区的检票口,两名女子疑插队时遭到一名男子的劝阻,当场发飙狂怼对方,其视频被传到网络上后立刻成为热点。


【资料图】

5月2日,疑似该事件的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声,否认自己插队,称自己是排错队后“平移”换队,该说法引发更多网友关注,而景点工作人员也对此表示,排错队伍后应重新排队。据悉,这两名女子为婆孙关系,事情经过一番发酵,两人行踪疑被偷拍,且形象被恶搞成表情包,更有商家借此牟利。

“平移插队”婆孙二人的形象曝光后,就开始遭遇网络暴力,该新闻相关评论区内普遍谴责她们的插队和怼人行为,也有网友指出,插队纵使不对,也仅仅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但随意传播、散发他人的视频,甚至制作表情包恶搞,就有可能涉嫌违法。

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以案普法 进行了解读:

在上传其怼人视频的时候,就涉及到侵权:在没有免责条款的情况下,只要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擅自发布诋毁他人名誉的言论,一律属于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按照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破坏他人的名誉。

但在日常实践中,出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需要,法律也会设置免责条款。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就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也比如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鼓励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但同时,为了防止滥用监督权,民法典也做了特别的规定,也就是上述三个例外的条款。

就本案而言,正常的曝光插队者的行为并不构成民事侵权,但如果虚构事实,或者采用诋毁、侮辱性的词汇借机辱骂二人,则就涉嫌侵犯名誉权。

就比如,有网友将两女子的行为做成了表情包,而后发布在各个论坛,甚至用以日常聊天使用,更有人为两女子起名“灭绝师太”等类似的侮辱性绰号,以上种种行为,都明显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需要,涉嫌侵犯二人的肖像权、名誉权。

最后,律师还建议,如果一定要参与这类事情的讨论、援引类似的图片时,一定要马赛克模糊化处理。另外,网友应该避免使用网络暴力,胡锡进在微博就此事呼吁不要搞网暴:“……那样在公共场所发脾气当然不好,但也不是啥大错,把一个普通人的表现这样发到网上,搞网暴,还说人家‘欠四川人一个道歉’,太不应该了。……无论如何,请大家不要把普通人一时有争议的表现往网上晒,他们又不是公众人物,这样引起网暴很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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