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年轻人谈恋爱,分分合合再正常不过了。恋爱中,有些人被爱情冲昏头脑挥金如土,只为博佳人一笑,而当爱情褪去新鲜感之后,以前的“一掷千金”是否还能“完璧归赵”呢?
浙江杭州95年出生的徐女士与一名经济条件非常好的男子认识之后,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热恋期间,男友对徐女士非常好,别人的男友都是送花、包包等消耗品,可徐女士的男友直接送黄金。男友对徐女士说,黄金保值,让徐女士一定要保管好。恋爱两年时间,男友陆续给徐女士送了很多黄金制品。随着近日金价飙升,徐女士还特意秤了一下:男友一共送了320多克黄金。
可谁曾想,男友结交新的女朋友后就马上向徐女士提出了分手。徐女士确认了男友变心的事实后,给回收黄金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让其上门回收320多克黄金,一共卖了145,000元。事后徐女士解释称,自己之所以这样决定,是因为不想“睹物思人”,卖了就眼不见心不烦,而且现在黄金价格很高,还能卖个好价钱。徐女士打算拿着这些钱,出国旅游散散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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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截图
事后,有网友担心:卖了黄金并把钱花完后,如果前男友要求返还,徐女士岂不是亏大发了。
那么从法律上讲,会有这种可能么?法律会支持这样的诉求么?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娟姐看法 进行了解读:
首先,情侣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关系和日常消费的支出,一般视为普通的赠与关系。比如说,一起约会看电影、吃饭、逛街、结伴出去旅游等支出。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现金方面的赠与,主要体现于520、1314等这些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行为。这种情况,一般不支持返还。
其次,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行为或明显超出个人能力的大额赠与行为,民法将评价为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民法典第661条明确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具体而言,一般赠与行为,不支持返还。但如果赠与的目的是建立在以缔结婚姻为前提下的,视为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受赠与人未能履行义务的,就应当返还。也就是说,如果这320多克黄金,男友是为了能够与徐女士结婚,而实施的赠与行为,比如彩礼、结婚时所使用的“三金”等,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前男友确实可以主张返还。
再次,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换而言之,如果法院认定这些黄金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那么徐女士就有返还的义务,即便是全部卖了,那也是属于不当得利,徐女士也应当返还。
最后,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即任何诉求想要获得法律的支持,当事人都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而言之,前男友想要回这些黄金,就要先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即前男友先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他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否则法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