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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信用建设中具有表率作用,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成为社会共识,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信用环境,正当其时。
长期以来,政府违约失信是民企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风险。一方面,在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过程中,因为部分地方政府未能严格依法履约,导致民企投资打水漂,出现资金链紧张,甚至危及企业生存;另一方面,在政企合作模式中,作为“甲方”的政府有着更强势地位,民企讨债、维权显得更困难。
鉴于此,要遏制政务失信,提升政府诚信履约水平,不能停留在呼吁的层面,必须依靠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违约必究,失信必惩”,彻底打消个别地方政府毁约失信的无所谓心理。
《通知》要求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充分用好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如推动将失信记录纳入相关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取消评优评先等,实现失信必惩。
《通知》明确指出,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现实中,对一些政务失信行为,当地往往搬出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让民企无可奈何。这一规定相当于断了地方政府以各种理由拒绝履约的后路,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等实质性违约行为,都行不通了。
当然,这些惩戒措施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政府。能不能进一步推动失信惩戒到人,让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一把手”成为政府诚信履约的“第一责任人”,同样值得思考。
在完善惩戒措施之外,还需要强化政府行为的约束规范,从源头上防范政务失信风险。前不久有媒体报道的“内卷式”招商现象,其表现之一就是:部分地方政府在招揽项目时急功近利,向企业许诺一些根本就难以兑现的奖补政策或超常规优惠,这不仅加剧了招商的无效内卷,实际也为政府违约埋下了隐患。
因此,越是在当前地方财政压力上升、招商引资变难的情况下,越要对这类“带病”的招商引资和其他政企合作行为加以规范,双方要多一些审慎研判、科学决策,少一些拍胸脯、说大话。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一定要认识到,政府诚实守信,恪守契约精神,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政府越守信,企业越敢闯、敢投,才能最终形成多方共赢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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