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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南昌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公告,对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按占用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共计人民币43362.03元。
公告显示,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青云谱区人民政府、青云谱镇城南村土地总计4036.76平方米(计6.055亩,其中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土地3087.06平方米、城南村土地949.7平方米)动工建航空路。
此外,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青云谱区人民政府、青云谱镇城南村总计10417.25平方米土地(计15.626亩,其中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土地8362平方米、青云谱镇城南村土地2055.25平方米)动工建新溪桥南路。
根据南昌市土地测绘工程公司测绘成果资料显示,以上均为建设用地。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对以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修建青云谱区航空路、新溪桥南路非法占用的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土地11449.06平方米至青云谱区人民政府,退还非法占用青云谱区城南村土地3004.95平方米至青云谱区城南村;按占用建设用地14454.0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43362.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