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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字〔2022〕567号
为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体系,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更名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并起草配套指引,现就相关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箱:smgl@amac.org.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
附件:
1.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修订说明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征求意见稿)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征求意见稿)
5.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