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中基协字〔2022〕567号

为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体系,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更名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并起草配套指引,现就相关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箱:smgl@amac.org.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

附件:

1.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修订说明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征求意见稿)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征求意见稿)

5.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12月30日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