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鲁国初税亩是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
(相关资料图)
2、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应用,农业生产力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剧增加。
3、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实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
4、扩展资料初税亩从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国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5、初税亩的实施,使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使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
6、不仅如此,初税亩削弱了各采邑的实力,使诸侯国的地位更加稳固,为今后建立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7、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鲁国初税亩鲁国。
8、鲁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制度,改行“初税亩”。
9、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
10、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废除了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制度,改行“初税亩”,就是不分公田、私田,凡土地占有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
11、对井田之外的私田征税,就说明已经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这是农业税制的一次重要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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