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退市风险警示等问题的通知》,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简称“退市风险警示”。
退市风险警示的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
上市公司应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怎么办?
股票出现退市风险警示,往往是因为上市公司经营不良或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是一种利空消息,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退市,因此短期内股价可能会下跌。长期来说,投资者要看这个公司的业绩是否得到改善,是否有题材炒作,如果都不具备投资者可以在股价反弹的时候卖出为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只股票已经在退市整理期,则投资者最好卖出,如果在退市整理期卖不出去,则会转移到股转系统交易。